
西安市第一起免责期内猝死理赔官司保险公司败诉
法智所律师唐惠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保险赔偿金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1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西安分公司签订《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张某,被保险人为张某丈夫陈某。保险费1540元,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责任(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条款第七项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该合同于2008年8月16日生效,但在合同生效后67天,被保险人陈某在与朋友聚会过程中突然昏迷,送至医院抢救时已死亡。120急救中心及西京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均为“猝死”。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被保险人生前一直健康,其朋友亦能证明这一点,所以陈某之猝死应为意外死亡,应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但被告人寿西安分公司认为“猝死是因疾病导致死亡,又在合同约定的免责期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双方遂起纷争,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经多次调解无效,判决认定: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均应履行。被保险人虽然在合同生效后180日内猝死,系不能预见也无法防范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且被告对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效力。故判决被告人寿西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保险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此案已履行完毕。
律师观点:
本案投保人代理律师唐惠是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从业多年,对保险法颇有研究,在保险领域有颇深的造诣。唐律师认为:保险行业尤其是疾病类保险,通常都有免责期的规定。主要是防范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投保,以骗取保险理赔金。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所以一般都有免责期的规定。但是,猝死是突然死亡,死亡原因极其复杂,目前属医学界难题。在医学界未有统一认识之前,保险公司采用对己方有利的观点,以“猝死是疾病导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不妥。因为猝死的发生具有突然性、不能预防、也无法防范,这符合法律上的意外事件。如本案被保险人陈某之猝死,就应按照意外死亡来认定,符合保险理赔范围。
其次,保险合同条款相对比较专业,又是保险公司提前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特别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会对保险公司带来不利后果。此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符合保险法的法律精神,切实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带来积极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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