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因购房合同发生争议,在阎良区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又申请再审,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我所律师张西安、杜维娟以法律援助形式代理这一案件,改变多项不公审判就结果,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再审人铁某于2005年初与被申请再审人王某以被申请再审人某公司的名义,口头约定一房屋买卖,以127858.27元购的一套面积为122.6平方米的房屋,后又因调换支付差价25000元及地下室购买款2016元,但在其投入26029元装修及更换防盗门后被告知此房屋以被法院裁定折抵他人。
一审法院查明被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个人无法取得开发房地产项目资质,与被申请再审人某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协议书,委托其开发、代理销售等事宜。在此事实基础上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该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由被申请再审人王某承担26029元的实际损失;被申请再审人某公司在其委托合同的24万元之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律师代理费等其他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本所律师张西安、杜维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代理了这一申请再审案件。在对案情进行细致入微分析后,理顺了本案中繁杂的法律关系,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一、因王某出售房屋时,始终以某公司的名义进行,且该楼证照均为该公司所有。至于王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分工为其内部协议,对外他们属于合作关系,该公司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王某与该公司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加倍赔偿损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再审案件进行了提审,经合议庭讨论后,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判决被申请再审人王某一次性返还申请再审人铁某购房款154874.27元,并加付该款利息;另要求被申请再审人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的做出有效的维护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执行程序扫清了障碍,确保了申请再审人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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